繳付三分二交通違例罰款規定
相信大部分駕駛者都知道,假如車輛被“抄牌”後,違法者在法定期間內自願繳付罰款,可無須繳付全數罰款。為讓駕駛者正確認識相關規定,今天將為大家作簡單介紹。
根據《道路交通法》第一三七條有關“自願繳付”的規定,對於觸犯《道路交通法》所規定的行政違法行為(例如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、沒有配戴安全帶,又或違例停泊車輛等)的違法者,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,在接獲控訴書通知日起計十五天內自願繳付罰款,只須繳付三分之二的罰款。
以行人道泊車這一行政違法行為為例,根據《道路交通法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,違法者可被科處三百元的罰款,按照上述“自願繳付”的規定,如果違法者在接獲控訴書通知日起計十五內自願繳付罰款,則只須繳付二百元。
值得一提的是,《道路交通法》對於接獲通知的時間方面有明確規定,該法第一一三條規定,按有關地址(如應被通知人為車輛所有人,則按車輛所有權登記所載的常居所或法人住所;如應被通知人為駕駛員,則按簽發駕駛執照實體的檔案所載的常居所;應被通知人指定的地址),以單掛號信寄出的通知,推定自信件掛號日起計第三日作出,如第三日並非工作日,則推定在緊接該日的首個工作日作出,而有關的十五日期限是從上述接獲通知日起方開始計算。
註:本文內容主要參閱《道路交通法》第四十八條、第一一三條、第一三五條及第一三七條的規定。
(法務局供稿)